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价罚字[2020]009号

当事人: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742844093H

住 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星

联系电话:02986290666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涉企收费及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检查工作的通知》(西市监发[2019]293号)要求,我局对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以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违反《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十二条规定,变相提高仲裁庭组成前案件受理费。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经查,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撤销仲裁的实际收费标准是: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其预交的仲裁费用的二分之一;在仲裁庭组成之后撤回申请的,其预交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3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庭组成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有148个案件,应退回案件受理费4015149元,实际退回2007574.5元,未退回2007574.5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新退费清单、退费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收费行为:第(六)项“自定收费标准或者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2020年3月18日作出决定,责令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向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西市监价退字〔2020〕001号),要求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多收费用2007574.5元全额退还给当事人。由于疫情原因,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我局于4月13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送达了《延长责令退款期限告知书》,决定延长退款期限至5月1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5月9日向我局报送了退费明细清单及退款凭据,已完成退费925524.5元,剩余1082050元。同时向我局递交了《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延长退款期限的申请》,“由于已通知的退费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申请人自身的各种原因还未前来办理退费手续,申请将退款完成期限再延长一个月”。经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延长退款期限至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已将多收费用1913115.5元退还给当事人,并向我局报送了退款凭据,还有78059元无法退还。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价告字[2020]009号)。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违法收取无法退还的费用78059元收缴财政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收取无法退还的费用78059元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任一分支机构。

你办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