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市监雁处[2020]1-012号

当事人陕西昌久商贸有限公司等3468户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或分公司企业、西安碧浪洗浴中心等78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

2020年3月,执法人员依职责对本局登记的各类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经2020年3月9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邮政信函核查和相关部门协查,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公示2017、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3月9日公告催报;截止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当事人仍未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也未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同时查明,当事人近两年来未有纳税记录,也未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3月9日,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查询企业名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截止当日未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当日,我局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行政公告;附网站公告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我局向当事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2、2020年3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该证据证明通过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3、2020年3月20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0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复函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依法纳税,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4、2020年3月24日,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查询企业名单1份,该证据证明截止2020年3月24日公告期满后,陕西昌久商贸有限公司等3468户企业、西安碧浪洗浴中心等78户个人独资企业,仍未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或办理变更、清算注销登记。

5、2020年4月17日,我局通过邮政方式向企业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住所发函。2020年4月20日中国邮政专用场地核查信函回执1份,该证据证明通过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0年4月20日,本局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雁听告字〔2020〕第01号)。截止2020年6月20日,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述当事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陕西昌久商贸有限公司等3468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逾期未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陕西昌久商贸有限公司等3468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碧浪洗浴中心等78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未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安碧浪洗浴中心等78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陕西昌久商贸有限公司等3546户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