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11号

当事人西安恒跃志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类型为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2498户企业、西安金山网城等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15户企业、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医用材料厂等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5户企业、雁塔区鱼化养鸡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2020年1月,执法人员依职责对本局登记的各类企业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发现上述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遂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信函核查和走访调查,调取了相关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据。因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下落不明,遂采取了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文书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调查期间未向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报送公示2018年度以来的企业年度报告,经公告催报后,截止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当事人仍未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也未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同时查明,当事人近两年来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有纳税记录。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也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有从事过经营活动的迹象,在法定登记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截至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西安恒跃志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2498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和西安金山网城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雁塔区鱼化养鸡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医用材料厂等5户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业务系统查询结果、《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

2.中国邮政专用场地核查信函回执、现场核查笔录;

3.税务部门核查纳税情况;

2020年4月23日,本局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工高听告字〔2020〕第1号)。截至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西安恒跃志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2498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金山网城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雁塔区鱼化养鸡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市长安区自强医用材料厂等5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恒跃志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2522户名单.xls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高新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