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市监吊[2020]6号

当事人:西安灿佰工贸有限公司等2224户企业:

经查,西安灿佰工贸有限公司等2224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长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属于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基本情况、通过西安红盾信息网向当事人发布催办企业年报公告、《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税务核查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2020年5月21日,我局在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未市监听告字〔2020〕200001号《听证告知书》,上述企业在发布后的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3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灿佰工贸有限公司等2224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灿佰工贸有限公司等2224户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