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碑市监罚字[2020]0057号

当事人:西安泽秀商贸有限公司等960户企业

在本局年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西安泽秀商贸有限公司等960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公示2017、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遂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向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西安泽秀商贸有限公司等共计960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报送公示2017、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2次邮寄专用信函催报年报及进行地址核查,当事人仍未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也未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且当事人连续两年来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本局两次地址核查,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截屏;

2.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样稿1份;

3.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分公司出具的《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寄清单;

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关于对未报税务企业名单回复的函。

5. 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1套)

2020年5月27日,本局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碑市监罚听告[2020]0057号)。截止2020年7月31日,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西安泽秀商贸有限公司等960户企业,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的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碑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安泽秀商贸有限公司等960户吊销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