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亚星超市等7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你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符,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亚星超市等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