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市监工吊字[2020]001号

当事人:西安宏锦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71户企业

经查:截至2020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宏锦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71户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中国邮政专递送达了催告信函;莲湖区税务局核查。上述1671户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属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及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1671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吊销西安宏锦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71户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二、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宏锦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71户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