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 2021 〕 53 号

当事人:西安晨星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300户企业

根据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精神,我局决定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经市局官网发布催报公告、提请税务部门协助核查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确定已逾两年未完成企业年报工作的西安晨星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300户企业连续两年度或两年以上税务非正常户;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西安晨星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300户企业停业连续六个月或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均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涉税信息核查清册》,证明上述企业为税务非正常户。

2.《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上述企业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有关当事人停业连续六个月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案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并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xa.gov.cn)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三日内上述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诉求,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均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晨星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300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在15日内、属于公司的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田县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或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西安晨星舞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300户企业名单.xls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