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罚〔2021〕0049号

当事人: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BNQ39

机构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凯颐大厦20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贺治星

身份证号码:612722XXXXXXXX5116

联系电话:133XXXX25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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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在转供电价格整治中发现,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2021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核查: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违反《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中关于非居民水价标准为5.8元/立方米,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按照0.5元/立方米标准执行,即非居民水价不得超过6.3元/立方米的规定,实际按7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小寨华都底商水费,每立方米多收0.7元,共售水23511立方米,共计多收16457.7元。

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未按照陕价商发[2018]71号、陕价商发[2018]84号、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陕发改价格[2020]185号、陕发改价格[2020]887号等文件的规定向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下调电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陕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为每千瓦时0.733元,你公司对小寨华都底商实际执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每千瓦时多收0.047元,售电电量为482207度,共计多收22663.73元。

2、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陕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为每千瓦时0.7112元,你公司对小寨华都底商实际执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每千瓦时多收0.0688元,售电电量为171301度,共计多收11785.50元。

3、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陕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为每千瓦时0.6437元,你公司对小寨华都底商实际执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每千瓦时多收0.1363元,售电电量为420608度,共计多收57328.87元。

4、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政府定价为每千瓦时0.6115元,你公司对小寨华都底商实际执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78元,每千瓦时多收0.1685元,售电电量为530843度,共计多收89447.05元。

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共计多收小寨华都底商电费181225.15元。

以上多收水电费合计197682.8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明确当事人收取水费、电费的具体标准和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3、证据:水费通知单证明:当事人收取小寨华都底商水费的实际价格。

4、证据: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销售水量表证明:当事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对小寨华都底商实际售水量。

5、证据:小寨华都商业水费退费情况表证明:当事人已清退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多收的水费。

6、证据:电费收据存根证明:当事人收取小寨华都底商电费的实际价格。

7、证据: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销售电量统计表及相关明细账证明:当事人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销售电量数。

8、证据:陕西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应退电费统计表及相关明细账证明:当事人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应退电费数。

9、证据:减免电费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已清退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多收的电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告[2021]005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检查中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在本局检查后立即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并在收费场所进行了价格公示。截止2021年2月24日,你公司已将多收价款197682.85元全部清退完毕,并向本局递交了清退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8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80000元罚款,如数上缴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