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罚〔2021〕0064号

当事人: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32MA6U4LALX5

住所(住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以北和未央路以西JK3-3-29号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1024-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3XXXXXXXX3244

联系电话:136XXXX0520

联系地址:凤城七路熙地港购物中心1024-025

按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工作安排,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春节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熙地港购物中心“MANGO”门店在202121日到202128日期间,销售针织衫(吊牌价199元,3折后销售价格79元)、 T恤(吊牌价199元,1.5折后销售价格29元)、牛仔裤(吊牌价299元,1折后销售价格29元)、连衣裙(吊牌价239元,1.2折后销售价格29元)等18种服饰类商品进行打折促销。执法人员查阅该门店销售记录发现上述18种商品在此次打折促销活动前均未在该门店销售过。该门店负责人表示,上述18种服饰类商品全部来自MANGO苏州店。同时,门店负责人表示每逢重大节假日都开展打折促销活动,折扣的基准价以吊牌价为基础,并且该公司账目不完整、无法查证。

经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当事人在对服饰进行打折促销时,打折商品以吊牌价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该基础价格从未实际成交。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对授权委托人饶梦婷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商品现场照片打印件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147日向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价告字20210074号)。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对商品的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了解,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意愿。

2、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现场进行了改正。

3、当事人表示其经营规模较小、疫情对其经营影响较大,恳请我执法机关从轻处理。

4、该门店曾多次在“吊牌价”的基础上进行虚假优惠折扣,但由于当事人账簿和票据不全无法查实具体数额,建议本案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一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我局决定:对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西安禛祺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任一分支机构。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