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莲市监工告字[2021]第1号

当事人: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长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市场经营主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光辉、于铁民电话:88623642

附件: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名单.xlsx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