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罚[2021]0086号

当事人: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MB2907423P

住 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潘国安

身份证号码:310104XXXXXXXX401X

联系电话:85XXXX60

联系地址:朱雀大街21号朱雀大厦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西市监发[2021]22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当事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及我局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80元/件至550元/件不等的收费标准向107家小微企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共计117060元,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属于《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自定收费标准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所禁止的收费行为。调查中我局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单位统计表、收费发票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告[2021]008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需要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诉求。

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706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