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莲市监工告信字〔2021〕2号

经查:2021年 2月开始,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委托中国邮政已专递形式送达了催告信函、莲湖区税务局进行了是否缴纳税费核查,均未发现上述2332户企业存在有经营行为。上述3232户企业的行为属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吊销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营业执照。

二、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莲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吊销名单吊销名单.xlsx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