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市监吊字〔2021〕001号

当事人: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

经查:截至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中国邮政专递送达了催告信函;通过莲湖区税务局缴纳税款核查。上述2332户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属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及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未正常经营的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处理依据及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2332户市场经营主体作出以下处罚:

一、吊销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二、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莲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陕西法蕾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2332户企业名单.xlsx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