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辨识与评估,规范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控、行业监管、全面排查、自主分级、科学评估”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自然灾害风险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综合普查、全程管理、重点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与评估,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 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辖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与评估。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与评估。

市级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和自然灾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与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二章 风险辨识评估

第六条 风险辨识与评估要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原则,坚持关口前移、全方位和全过程辨识,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做到风险底数清、情况明、措施严。

第七条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重大风险即红色风险为最高级别。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风险辨识与评估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辖区)、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以及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建立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风险分级分类调查与评估制度。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及要求,结合本企业类型特点,科学制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的风险辨识评估程序、方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每年组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分类分级全面开展1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定期开展1次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行政区(辖区)“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市、区县(开发区)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每半年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1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按照行业(领域)标准和相关工作规范,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建立行业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绘制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生产经营单位风险“一图两清单”按要求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标准、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每季度要开展1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分类分级,建立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企业风险“一图两清单”按要求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专项风险辨识评估:

上级或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有明确指示要求的;

上级或本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决定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受外界条件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低等级风险有向高等级风险发展演变趋势的。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自然灾害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自然灾害风险实际情况,每年适时全面组织1次自然灾害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十六条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自然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1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本级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绘制综合风险地图和风险区划图,编制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报告。

第十七条 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灾害风险进行1次全面普查,综合研判自然灾害发生趋势、影响程度及其可能引发的其他灾害,绘制单灾种风险地图和风险区划图,编制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报告,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调查、重点隐患排查、综合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会商,综合研判灾害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意见,及时通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风险特点、类型、评估(普查)方法,潜在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以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值;

(二)评估过程。包括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分析论证过程等内容;

(三)评估结论与建议。包括风险影响区域、可接受程度、演变态势、风险预警发布及管控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风险信息报告要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风险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域基本情况、风险类型等级、易引发事故隐患的类别及后果影响、防范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力量准备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风险公示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隐患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自然灾害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备的自然灾害风险公示告知制度,在灾害风险重点区域和重要承灾体醒目位置设置灾害风险告知牌,标明灾害风险、应急措施及信息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化管控体系,建立风险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与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协同和互联互通,确保信息报送、共享、发布、预警的动态化、可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信息报送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主体责任,对定期辨识评估的风险信息要按规定时限报属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随机产生或发生的风险要在第一时间按上述渠道报送信息。

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行政区(辖区)风险信息,对风险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管,同时将重大、较大风险信息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开发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行业风险信息,对风险对象实施全覆盖监管,同时将重大、较大风险信息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较大风险信息,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较大风险对象进行监控,同时将重大风险信息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属地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的统筹协调工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及工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巡查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