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应急管理局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突发事件按其类别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按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第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时,市应急管理局业务处室、总工专员、局分管领导、局带班领导和局主要领导赶赴突发事件现场,依法参与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处置的工作。

带班领导及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的具体救援与处置工作。

专员和业务处室具体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措施,同时,指导基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

办公室负责协调参与现场突发事件处置的保障工作;

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负责信息传递汇总和报告,及时传达上级及局领导的命令和指示,调集应急力量,做好应急车辆和现场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协调工作;

新闻宣传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事故调查和举报信息的处置工作;

其它业务处室负责本行业领域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处置按照业务处室、总工专员、当日带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的顺序依次出动;当需要同时出动时,由局主要领导或带班局领导确定。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专业对口、业务优先”的原则,由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报告当日带班局领导,通知相关业务处室首先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掌握现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态进展情况,总工专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协调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向当日带班局领导报告,当日带班局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并立即通知分管局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处置,分管局领导到达现场后,与当日带班局领导进行任务交接,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现场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当分管局领导不在位时,按照局AB角规定执行。当接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赶赴现场的信息后,局主要领导视情况赶往事发现场。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并报当日带班局领导,按照局主要领导的要求,分别通知局相关领导和业务处室赶赴事发现场。

第五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基本程序:

(一)建立或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组建或参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建立简易通信指挥网络系统和联络通道。

(二)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制定更新突发事件响应目标;确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角色、责任和相互关系;制定突发事件响应限制条件和计划;下达响应任务和指令;记录关键决策和决策依据;应急资源管理;组织信息发布。

(三)事件会商研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或协调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事发地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对重大决策部署进行会商研判。其基本程序如下:

1.事发地政府(西咸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介绍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地单位给予补充;

2.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汇报应急救援与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意见建议;

3.应急处置专家对事件态势和影响进行分析,并作出基本评估,提出具体处置技术方案;

4.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中应注意的基本事项和具体要求;

5.现场总指挥定下处置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

6.现场指挥部下达处置方案命令(形成会议纪要)。

(四)专家调用。需要市应急管理局调用应急处置专家时,参与现场处置的业务处室,按照《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试行)》(市应急发〔2020〕8号)的要求,及时从专家库中调取应急处置专家。事件处置结束后,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应急处置专家相关费用。

(五)信息报送。参与现场处置的业务处室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参与事件处置的局领导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交接,积极与当地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做好后期处理工作衔接。参与处置的业务处室及时将最终情况反馈至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按时完成事件总结评估报告,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据权限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第七条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人员在划定区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及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中心(保障中心)为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车辆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保障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随车携带应急指挥包、简易通信器材、应急生活用品。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收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奖惩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