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应急救灾工作的通知

目前,我市即将进入主汛期,属于洪涝、风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时段。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灾情统计核查上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灾后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设,是有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的基础,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增强“防大汛、抗大灾”意识,牢固树立“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理念,坚持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点维护现有救灾储备物资的基础上,要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需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经费,及时补充采购救灾帐篷、衣被、折叠床、应急灯、棉大衣等适合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并与商场、超市、生产物流企业等签订救灾物资代储合同,协议储备方便面、矿泉水、即食食品等生活类物资,进一步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同时要综合分析评估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情况,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加强与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对接沟通,研究提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需储备总量、需补充储备量、年度预计动用计划、仓储能力及储备物资种类、规格标准等,积极协调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调运,不断提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确保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需求。

二、夯实责任,确保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及时准确

应急管理部新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明确规定,镇(街办)为灾情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灾情上报单位。镇(街办)灾情统计报送人员为镇(街办)负责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到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补报。从制度规定看,组织协调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镇(街办)、行政村(社区),及时规范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和评估核查工作,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份内职责,也是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

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尽快健全区县(开发区)、镇(街办)、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完善应急值守值班制度,夯实各级灾情统计核查报送工作责任,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能及时到岗,按时统计核查报送灾情;要认真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灾害事件发生后,研判定性为自然灾害的,要积极督导组织各级灾害信息员统计核查自然灾害情况,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初步灾情,在灾情稳定前严格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灾情“初报快速、续报及时、核报准确”,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情况发生,为各级政府应急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重大损失或舆论媒体关注度高的焦点灾害事件,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局电话报告初步灾情,随后动态报告灾害发展情况,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按程序上报灾情;要按照灾情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和要素,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台账信息;在灾情稳定后,要督促组织各级灾害信息员及时开展灾情核查核定;对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要牵头组织召开灾情会商核定会议,积极会同水务、地震、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交通等涉灾部门会商核定灾害情况,重点核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情况、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受损情况、经济损失等关键指标,形成灾情统计核查核定工作合力,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对于未定性或难以定性为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客观报送相关信息;要特别注意汛期突发性强降雨引发城区内涝后,房屋、车辆、基础设施等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上报,坚决杜绝城市内涝出现灾情不及时上报的情况;要建立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互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办公室、水务、地震、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灾情信息情况,确保第一时间知晓灾情,第一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坚决杜绝上级已询问了解灾情或媒体已报道灾情,有关区县(开发区)、镇(街办)却未及时了解统计报送灾情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措施,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救灾响应措施,夯实应急救灾工作责任,灾情发生后造成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区县(开发区)、镇街两级要快速反应,及时开展应急救灾工作,第一时间调拨发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在灾后12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灾情达到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灾响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及时下拨发放本级应急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临时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若灾情较为严重,达到市级应急响应启动等级的,区县(开发区)应急救助款物难以满足应急救灾工作需求的,要及时书面申请市级应急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要坚持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强化救灾资金使用效率,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灾后第一时间发放到位;应急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一般不直接发放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倒塌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在灾情稳定后,并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按程序审批发放。受灾区县(开发区)未启动本级应急救灾响应的,市局不予安排市级应急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各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提前督导辖区镇(街办)完善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方案,明确转移安置方式,夯实转移安置责任,强化转移安置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灾情,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居住有地方,生活有保障;镇(街办)安置方案要细化到社区、村组,落实到户到人;集中安置点要明确名称、数量、地点及每个安置点的安置人数,并及时通报公安、卫生、发改、商务等部门,以便应急救灾保障工作联动。对因灾住房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居住安全,生活无忧。

对发生虚报、瞒报、漏报、迟报自然灾害情况或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不及时、不到位的区县(开发区),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