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8〕2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法生产销售白酒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开办白酒小作坊应当符合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白酒小作坊负责人是白酒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传统工艺酿酒经验,并公开承诺所生产加工的白酒质量安全。

第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白酒小作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白酒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白酒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白酒小作坊监管档案;组织对白酒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白酒小作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

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白酒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产

第六条  白酒小作坊应具有和生产量及工艺要求相匹配的面积,摊凉、发酵、蒸馏、原辅料存储、成品存储应在独立区域进行。

第七条  白酒小作坊应如实记录物料配比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料购进数量、使用数量、白酒产量等。白酒小作坊生产应全过程管理,如实记录生产和检验过程。

物料配比流水记录,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条  白酒小作坊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原辅料采购验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第九条  白酒小作坊采购的粮谷类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酒曲应采购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白酒小作坊使用的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除公共管网供水外,白酒小作坊开办时应提供所用水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白酒小作坊销售预包装白酒的,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灌装设备,加印或加贴标识。标识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白酒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以及酒精度和配料表等。

直接接触白酒的包装应为食品级,且满足白酒基本贮存和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  白酒小作坊应通过检验或快检的方法对生产的每批白酒进行酒精度、甲醇检测,出具自检报告;白酒小作坊每年应至少1次将所生产的白酒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保留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等。

第十三条  白酒小作坊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白酒小作坊停产、复产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白酒小作坊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

(二)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生产配制酒、保健酒和药酒。

(三)外购原酒勾调生产白酒。

(四)在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它化学物质。

(五)在生产场所内存放与固态发酵法生产无关的原辅料及设施设备。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五条  白酒小作坊销售白酒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购买者)、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白酒小作坊产品时,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以及一年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白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货者印章。

第十七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经营者应公示所经营白酒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许可证号、生产地址、检验报告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经营白酒小作坊产品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建立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购买者姓名、地址、购进数量、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网络销售食品小作坊白酒的,应符合《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白酒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制定白酒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日常监督、教育培训、专项抽检,专项检查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白酒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白酒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随时补充更新相关监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白酒小作坊负责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白酒生产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白酒小作坊产品的监督抽检,做到全覆盖。对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信息应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