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商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西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工商局系统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履行职责中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内设机构职责确定或者由局领导指定。

市工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根据承办单位请求,组织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驻局纪检组指导机关纪委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行为提出问责建议,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人事财务等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根据不同议题分别召开市工商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重要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安排;

(四)拟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五)以市工商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动事项;

(七)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事权划分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等事项;

(九)重大疑难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及市工商局认为应该提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不包括人事任免和内部管理事项。

第七条 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工商局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第八条 市工商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领导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工商局各分局、市场监管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工商局办公室审核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应经下列程序:

(一)决策起草。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深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后进行综合论证、科学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草案;草案应根据决策需要和涉及范围,充分听取各工商分局、或基层单位和企业、社会的意见。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或申请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草案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送市局经检分局依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二)合法性审查。市工商局办公室接到决策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备的,将材料移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有关材料。政策法规处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政策法规处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审议;对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三)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市工商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其他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工商局办公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提请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安排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会议集体讨论,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上级批准决定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市工商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说明。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传阅。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需要制定印发文件的,由承办单位制发文件,按程序报经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来不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途径公开。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的,由承办单位制发文时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执行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工商局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不适当的,向决策执行部门或市局相关部门、分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执行部门或市局相关部门、分局,应当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工商局办公室提出停止、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工商局应当根据有关建议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市工商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依法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社会机构或人员在从事市工商局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