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档案查询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机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登记档案的管理查询工作,实行市局统一领导、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分级管理、分级查询的原则,切实保证企业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企业、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查询与利用。

第三条 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中产生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登记、年报(年检)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统称为企业档案。上述资料通过电子扫描、装订、整理后,分别形成企业扫描档案和书式档案;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年检、注(吊)销时综合业务系统形成企业电子档案。

第四条 企业档案查询分为电子档案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和书式档案查询。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档案查询方式以电子档案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为主,书式档案查询为辅。当查询人经电子档案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不能满足需要时,报市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书式档案。

(一)电子档案查询的内容:企业基本概况、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企业注(吊)销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事项等基本信息。

具体内容为:

1、企业基本概况: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3、企业注销登记事项:注销信息和注销原因、核准注销日期;

4、企业吊销信息;

5、监督检查事项:年度报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二)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的内容:企业核准登记原始资料的影像扫描资料。

(三)书式档案查询的内容:企业核准登记的全部原始资料。

第五条 企业扫描档案内容密级的设定。企业档案是企业真实信息的记录,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泄露、流失,特设定企业扫描档案内容密级如下:

(一)内部秘密级:企业档案的所有内容,仅对相关特定部门查询使用;

(二)内部一般级:除局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以外的其它档案资料,可以向特定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三)外部一般级:除企业投资人身份证明、指定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年检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内部一般级”规定的不能查看的内容之外的其它资料,可以向所有查询人提供查询服务。

档案查询密级的确定以档案查询人员持有的介绍信与有效证件为依据,禁止档案查询工作人员私自变更档案查询密级。查询超过“外部一般级”需求时,经被查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该企业的“内部一般级”的查询内容。

第六条 一般查询权限。

企业、单位和公众个人均可向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电子档案和企业扫描档案。

(一)单位须持公函或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或公众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在档案查询窗口查阅,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企业电子档案的查询服务。

(二)查阅本企业扫描档案,工作人员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法定代表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档案查询窗口,档案管理部门可为其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三)律师代理非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合作合同等,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代理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立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四)银行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银行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五)仲裁机构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仲裁机构出具的公函、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立案证明、以及查阅人的执业证件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 “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查阅企业扫描档案,应当由其指定的本单位查阅人(二人或二人以上)提交公函或介绍信、立案证明、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只有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条 特殊查询权限。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经过企业扫描档案查询程序后仍需要查阅书式档案原件时,经市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可以在档案室进行同级书式档案的查阅。

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要严把企业档案复制关,对于企业扫描档案设定的不能查询的档案内容,在查询书式档案时亦不得复制。

第八条 企业电子档案、企业扫描档案的打印件和书式档案资料的复制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档案,以及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取证,加盖同级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专用章)。

第九条 企业档案查询实行无偿服务方式。

第十条 公、检、法、司等国家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由其指定的本单位鉴定人提交公函或介绍信、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立案证明或文检技术鉴定委托书等。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档案管理部门可为其提供书式档案鉴定服务,鉴定时须由档案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一起进行鉴定,人不离档,鉴定工作完毕后,档案应及时交回档案室;

公、检、法、司等国家司法机关因鉴定需要借用企业原始档案,使该档案离开档案室时,须报经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携带档案,和办案人员一起进行鉴定,人不离档。鉴定工作完毕后,档案应及时交回档案室。

第十一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查档,需持公函与本人有效证件,并填写《企业档案内部查询登记表》。

第十二条 在受理档案查询工作时,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要填写《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借阅登记表》,查档人员填写《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登记表》、《司法部门档案查询登记表》。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档案的查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