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红盾信息网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分局(含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三条  工商分局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分局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分局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再报送年度报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项信息按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实际情况填报,其他信息按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填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中的“资金数额、从业人数”按所报报告年份时的情况填写;“从业人数中的经营者”按投资人数填写。生产经营信息,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从业、党建等信息,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但不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操作指导。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填写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分局。

个体工商户以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向工商分局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

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工商分局领取。

第九条  工商分局在收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后,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在收到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应当规范存档。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提交的纸质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但应声明之前报送的纸质年度报告作废,并重新提交新的纸质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在6月30日之前也可以重新选择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但应提交申请,撤回纸质年度报告,交回《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局负责组织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抽查工作。每年年度报告工作结束后,按照不低于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总量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工商分局负责按照抽查名单实施本辖区的年度报告内容抽查工作。抽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分局举报。

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应当指定工商所负责核查,根据工商所核查结果做出处理。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文书格式,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此表)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分局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分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工商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分局也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个体工商户联系。经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市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或向工商分局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分局报送更正后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分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分局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分局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工商分局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属工商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监督管理相关文书格式,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前制定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