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领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我局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信息,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职能;
2.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4.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5.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6.人事任免、招考录用、人员招聘、教育培训等信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审核、发布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除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它信息须经局领导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适当形式向我局提交的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由经办人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办处室负责人提出公开的种类及依据,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严格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按程序给予公开。
四、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定期维护我局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公开信息。
(二)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信息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