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328号)和《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支出需要,重点安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库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所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必须通过市级财政项目库系统申报。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整合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逐步淡化基数的概念,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规模;

(三)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管理,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程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四)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批复、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五)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绩效目标填报内容,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三)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的征集、初审、报批、排序等工作,申报纳入财政项目库;

(四)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收支计划,并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批复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出金额。

(二)资金来源: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支出项目信息:包括支出预算科目、支出级次、热点分类信息(如民生类、三农类、经济建设类、社会事业类等)等。

(四)绩效目标。

(五)属于政府采购及资产购置的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支出计划和资产购置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6月份之前,财政部门安排布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

(二)6-10月,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重点安排方向和绩效目标,印发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并同步在项目库系统对外发布。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报批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

(三)10月底前,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库系统将评审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或财政部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纳入财政项目库。

(四)11-12月,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汇总、平衡,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五)次年1-2月,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确定各专项资金本年度财政预算总额,主管部门依此编制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其中安排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的,编入部门预算,随同市级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补助区县或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批复下达到区县或项目单位。

第九条 当年年度执行中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也纳入项目库管理,细化至具体项目,财政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批复下达到区县或项目单位。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淡化基数概念,打破专项资金的项目界限,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是否符合中、省、市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政策或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予以保证。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项目申报、审核、论证、报批。对申报及时,论证充分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三)是否设立绩效目标。对未填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四)是否纳入项目库。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如无特殊原因,一律不予安排。

(五)除抗震、救灾等特殊资金以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般只包括西安市境内且合法的、无不良申报历史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纳入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的项目,确需在以后年度安排的,纳入下年度项目库统筹考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除省、市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具体项目单位,逾期未下达的,安排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截至9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连续两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年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新增专项资金需求,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统筹考虑。确需当年解决的,应先通过调整当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市政府批准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项专项资金,并会同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原确定项目中当年无法安排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优先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直接拨付到区县或实施单位,除省市有专门规定的资金外,不得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二十条 待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或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当年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需在次年清算兑付的资金,纳入下年度项目库,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考核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快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支出进度较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简政放权改革,通过综合要素测算分配的方法,将市级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区县,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实现市级资金与区县本级资金整合安排、捆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区域发展活力。区县要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在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要设立绩效目标。项目单位(或区县)在申报项目时要按要求编报具体的绩效目标。对未填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推进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预算金额较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为预算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落实预算分配与执行结果挂钩机制,对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调剂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或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停止项目实施,调整用于其他支出;对使用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使用绩效差的项目,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按照市财政局《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458号)要求,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使用对象不固定、资金分配自由选择度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竞争性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属于救灾、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7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