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分局: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 2019 年 12 月23 日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第 18 次局务会议通过,自 2020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0年3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 26 号令)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44 号) ,对贯彻落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现对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全市“标准化+”行动计划、实现“标准立市、质量强市”目标的重要规章。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 26 号令)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要求上来。各级地方政府要坚决夯实标准化工作责任,确保《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导作用,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好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标准研修等工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分局要深入辖区基层单位广泛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调动各基层单位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这一要求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严禁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快清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标准立项,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效率。地方标准的制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地方标准申报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从 2020年 7 月开始,全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需要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必须先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地方标准立项事宜。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集中评审,制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规范》(DB 61/T 1214—2018)执行。

附件: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号令)的通知

 

 

西安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相关下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26号令)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