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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发布时间:2025-10-29 17:43 来源: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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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市政府院内2号楼5层  邮政编码:710007
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7月1日-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29-12315(24小时) 值班电话:029-67098522  传真:029-67098499
政务公开负责人:王超 029-67098538    刘卓 029-87823200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计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定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行业主体的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新兴产业相关信息、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市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报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接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区县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施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接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救济渠道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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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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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市政府院内2号楼5层  邮政编码:710007
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7月1日-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29-12315(24小时) 值班电话:029-67098522  传真:029-67098499
政务公开负责人:王超 029-67098538    刘卓 029-87823200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计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定支持服务新经济、新领域、新业态行业主体的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新兴产业相关信息、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市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报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接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商品质量分类监管。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区县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施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配合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接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救济渠道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底啦!

主办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710054

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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