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6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项目涉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问题
(一)在西安市航天基地安庆斌泡馍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7-28),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39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尔卜泡馍馆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01),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26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马家泡馍馆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01),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067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在西安刘小厨菌汤饺子有限公司科技二路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29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在西安柚木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71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西安曲江新区鹏兴火锅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39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在西安市未央区江枫与火火锅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35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在西安曲江新区鹏兴火锅店抽检的盘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10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在西安柚木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抽检的扎碟(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22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在西安市莲湖区九街淑芬串串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1),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15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在西安曲江新区津河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12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在陕西眉州东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17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唐夜宴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10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在西安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结果为0.059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大肠菌群检出问题
(一)在西安市雁塔区卤校长火锅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7-2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尔卜泡馍馆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01),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在西安柚木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在西安曲江新区鹏兴火锅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在西安市未央区江枫与火火锅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西安市莲湖区九街淑芬串串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1),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在西安曲江新区津河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2),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唐夜宴餐饮店抽检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8-1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问题
(一)在西安艺境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抽检的油饼(油炸面制品)(加工日期2022-09-16),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结果为23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附件: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