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经处字[2017]103号

当事人: 陕西秦沃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519户企业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秦沃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519户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查,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转注销、注销或无信息,已构成了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的核查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及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

    2017年6月13日,我局在西安红盾信息网公告送达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工商经听告字[2017]第52号),上述企业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告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陕西秦沃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519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吊销519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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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吊销519户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