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阎处字[2017]35号

当事人: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连续两年度(2014年、2015年)未进行工商企业年报并公示;连续两年度(2014年、2015年)为税务非正常户;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工商部门公告期满后至今仍未补报年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停业连续6个月或1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2014年、2015年两年度未进行工商年报的基本情况、西安市阎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信息核查的复函》、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违法行为。

    2017年6月12日,我局在西安红盾信息网发布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西工商阎听告字[2017]第1号),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同时,我局还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工商阎听告字〔2017〕第1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挂号信件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市阎良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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