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曲罚字[2019 ]44号

当事人: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工商函字[2016]156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工商发[2018]50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工商曲江新区分局对辖区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税务机关提供该1814户企业纳税情况属于注销、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税务机关提供的该1814户企业的纳税状态材料,证明 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纳税情况属于注销、非正常状态。

2. 经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核查 ,证明上述1814户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797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西安经建溶剂厂等12户内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北胜橡胶厂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对该1814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建议。

该1814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4月15日,我局通过西安红盾信息网向当事人发布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工曲听告字〔2019〕33号),截止6月15日已达到60日的送达日期,当事人自该日已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吊销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凯瑞迪商贸有限公司等1814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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