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阎市监处字〔2021〕14号

当事人: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 (名单信息附后)

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58户企业,未公示2018、2019年度年报,涉嫌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秦卫东、姚天羽负责办理此案。

截止至今日,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连续两年度(2018、2019)税务非正常户;连续两年度(2018、2019)未进行企业年报并公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公告期满后至今日仍未补报年报或办理注销登记,涉嫌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2018年、2019年两年度未进行年报的基本情况、西安市阎良区税务局《关于对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信息核查的复函》、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1年4月9日,我局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阎市监听告字〔2021〕第1号),该49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了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西安市阎良区岳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名单.doc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